1.什么是突出普遍價值?
突出普遍價值指文化和/或自然價值之罕見超越了國家界限,對全人類的現在和未來均具有普遍的重大意義。因此,該項遺產的永久性保護對整個國際社會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
如果遺產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標準,世界遺產委員會將會認為該遺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
(i) 代表人類創(chuàng)造精神的杰作;
(ii) 體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qū)域內重要的價值觀交流,對建筑、技術、古跡藝術、城鎮(zhèn)規(guī)劃 或景觀設計的發(fā)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iii) 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tǒng)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iv) 是一種建筑、建筑群、技術整體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現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發(fā)展階段;
(v) 是傳統(tǒng)人類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fā)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或者人類與環(huán)境相互作用,特別是由于不可扭轉的變化的影響而脆弱易損;
(vi) 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事件、文化傳統(tǒng)、觀點、信仰、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本標準最好與其他標準一起使用);
(vii) 絕妙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qū);
(viii) 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包括生命記載和地貌演變中的地質發(fā)展過程或顯著的地質或地貌特征;
(ix) 突出代表了陸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tài)系統(tǒng)及動植物群落演變、發(fā)展的生態(tài)和生理過程;
(x) 是生物多樣性原地保護的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或保護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棲息地。
2. 世界遺產的類型
a “文化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第1條規(guī)定,以下各項為“文化遺產”:
-文物古跡: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碑雕和壁畫、考古元素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特殊聯合體;
-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整體和諧或與所處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獨立的或相互連接的建筑群;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的工程以及考古發(fā)掘所在地。
對應的突出普遍價值標準為:(i)、(ii)、(iii)、(iv)、(v)、(vi)?
b “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公約》第2條規(guī)定,以下各項為“自然遺產”: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qū)
-從科學、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qū)域
對應的突出普遍價值標準為:(viii)、(ix)、(vii)、(x)
c “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
同時部分滿足或完全滿足《世界遺產公約》第1條和第2條關于文化和自然遺產定義的財產才能認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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